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杞工商(处)字〔2015〕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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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尹德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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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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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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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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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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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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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取缔非法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4250元; (三).罚款1575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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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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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杞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杞工商(处)字〔2015〕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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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尹德昌,男,汉族,现年63岁。
经查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
2、
3、
4、
5、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已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取缔非法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4250元;
(三).罚款157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银行杞县支行,户名: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2624064815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