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信息公示祥工商处字〔2015〕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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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王红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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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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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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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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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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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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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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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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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5〕181号
当事人:王红艳,女,汉族。
201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在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西街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红艳无照经营钢材。2015年4月3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王永杰、吴建伟二位同志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在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西街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钢材未办理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开工商责通字(2015)陈07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5年3月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红艳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在经营钢材生意,经询问当事人于2015年2月10日在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西街利用自有房屋三间,投资6万元从郑州建材大市场购进的螺纹钢直径为24mm,12mm,10mm,8mm四种螺纹钢,分别以每吨2200元价格购进直径24mm螺纹钢10吨,购进直径12mm螺纹钢8吨,购进直径10mm螺纹钢5吨,购进直径8mm螺纹钢3吨共购进26吨螺纹钢,总价值为57200元,以每吨价格2500元的价格出售,截至查获时正在备货没有销售和盈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钢材的事实;
2、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去现场检查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事实;
5、经营场所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钢材的事实;
6、当事人陈述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钢材的事实和对违法行为的认识。
2015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告字(2015)第1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的第二次检查当中,当事人仍在备货,且没有销售和盈利。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除对当事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县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帐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