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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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尹传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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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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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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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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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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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尹传英无照经营副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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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取缔非法经营;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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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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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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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尹传英;女;汉族。 经查明,自2015年3月12日开业以来,当事人尹传英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投资5万元,从杞县供货商处购进了“金龙鱼”牌大豆油2件。规格:5升X4桶,单价:200元/个,计用款400元。在杞县文化街开一门店进行销售。截止查获之日,未获取利润。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开办一门店经营副食。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十条:“执行标准”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第(一)项:“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1、取缔非法经营;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15年04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