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工商处字(2015)第2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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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李占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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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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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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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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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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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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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予以取缔; 2.没收非法所得:80元 ; 3.罚款: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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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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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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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工商处字[2015] 269号
当事人: 当事人:李占峰、男、38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证据如下: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2. 现场笔录两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周口人家”餐饮服务的现场情况;
3.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有无违法所得及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4. 旁证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没有营业执照的事实;
5. 《预警通知书》一份,证明我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6. “美团网、美食”订餐网页一份,证明了在美团网发现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擅自无照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违法了《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予以取缔; 2.没收非法所得:80元 3.罚款:42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许县解放路支行(账号:100238901520010001)。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