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通工商处字(2015)29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工商 处字(2015294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王港澳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         罚款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12.30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工商处字(2015)第 2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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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港澳;男、汉族

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9月份开始,在通许县县城烟草路开办一中通速递业务部从事经营至今,在经营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至案发时,当事人每月营业额500元,未盈利。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场所及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其快递业务正在经营。

证据(三):王港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时间,地点、路线、营业额等情况。

证据(四):王港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应当先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而当事人至开业一来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5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通工商告字[2015]第2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物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当事人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物流经营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则》五十 法律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执行标准:(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罚款500元。

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到通许县农业银行(账号16-00510104000072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六个月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