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工商 处字(2015)2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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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蒋素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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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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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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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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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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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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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2、罚款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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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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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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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工商处字(2015)第 2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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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蒋素芹;女、汉族
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7月份开始,在通许县县城商业路中段开办一顺天物流服务部从事经营至今,在经营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至案发时,当事人总共获利1300元。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场所及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其物流正在经营。
证据(三):当事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时间,地点、路线、获利等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物流经营,应当先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而当事人至开业一来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物流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5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通工商告字[2015]第2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物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当事人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物流经营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则》五十 法律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执行标准:(一)1、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2、罚款700元。
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到通许县农业银行(账号16-00510104000072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六个月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