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工商金处字(2015)第 3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工商金处字[2015](32)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邢玉良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
、罚款15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5-6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金处字(2015)32

                                                                                 

当事人,邢玉良,男,高中文化,现年46岁。

经查,当事人20141130日开始到被查获至,已销售出2吨,获利500元,经询问当事人有无购进手续和销售记录,当事人称:因为是自己的生意,没有向其朋友索要发票,也没有销售记录。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异议,并对获得非法所得500元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当事人无照经营柴油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销柴油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所经销柴油的照片二份,证实当事人经销柴油的事实;

以上四项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属一般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整;

3、罚款15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0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