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顺工商处字【2015】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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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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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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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开封市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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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41630506—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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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庞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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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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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2 、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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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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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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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工商处字【2015】第12号
当事人:开封市中医院;
经查,2015年当事人在未办理广告登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了配合医院下乡义诊活动,扩大医院知名度。由医院工作人员在尉氏县老白潭村、铁炉、东范庄、永兴镇、三柳、张市镇、老集、石潭、沈家、牛庄、万寺、十八里北高速制作了20块墙体广告。在封丘县东西陡门、大李庄、小李村城、东西城关镇、鲁满乡、和寨、鲁岗制作了20块墙体广告。一共是40块。发布的广告内容是:看糖尿病请到开封市中医院、联系电话、地址。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同时也证明本局对此案有管辖权。
2、委托书一份,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3、照片二份,证明当事人制作户外墙体广告的事实。
4、现场检查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违规事实情况 。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审批手续制作户外墙体广告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广告登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行为的事实及当事人已认识到违规、愿意接受处罚并改正错误的态度。
以上采集的证据材料,均履行了由举证人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案调查终结后, 2015年10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工商听告字(2015)第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第(一)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规定。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2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城东支行汴京路分理处(帐户: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帐号:170312020949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顺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