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顺工商处字(20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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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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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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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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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41630508-641020311A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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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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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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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 警告;2、罚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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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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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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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工商处字〔2015〕6号
当事人: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地址:开封市顺河区汴京大道10号;负责人:周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41630508-641020311A1001;有效期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19日;发证机关:开封市卫生局。
经查明,当事人(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
当事人在上述时段实际播出时,擅自添加该院泌尿科主任郭某现场讲解的广告内容,介绍该院引进美国先进仪器及其科室先进的诊疗手段,对早泄病人有很好的治疗效果。郭主任讲解过程中使用了“高倍镜下阴茎背神经调节术”、“不损伤神经和血管”、“达到彻底治疗早泄目的”、“疗效很显著”等涉及医疗技术、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的禁止性广告语。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牛素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开封市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授权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牛素芳处理本案的资格。
证据三:对牛素芳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2015年6月1日至7月1日在开封广播电视台发布广告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证据四:当事人2015年6月25日在开封广播电视台发布广告内容1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豫)医广【2014】第
内未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三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构成了广告中使用禁止性广告语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12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城东支行汴京路分理处(帐户: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帐号:170312020949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顺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