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工商顺处字〔2014〕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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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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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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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开封金明创伤手足外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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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41640503—641021111A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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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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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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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发布; 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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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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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4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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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顺处字〔2014〕17号
当事人:名称:开封金明创伤手足外科医院 ,地址:开封市公园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宁,诊疗科目:内科、外科、急诊医学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西医结合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640503—641021111A1001。
2014年11月14日,接举报反映开封金明创伤手足外科医院利用印刷品宣传册进行虚假宣传,要求我局查处。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印刷品宣传册进行虚假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日,经局领导审批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印制对外宣传使用的印刷品宣传册1000本,每本价格是3元,印刷费用共3000元,印刷品宣传册上写有“医保定点医院”字样,当事人实际上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医保定点医院,还没有申请下来,并不是医保定点医院,欺骗和误导患者。自2014年1月开始,患者来了以后,随手给患者一本,至查处之日共发放印刷品宣传册950本。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粘松涛、张文伟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利用印刷品宣传册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2、对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印刷品宣传册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印刷品宣传册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印刷品宣传册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5、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印刷品宣传册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出证人签名盖章认可。
2014年11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顺工商听告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印刷品宣传册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通过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已认识到了虚假宣传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并且其违法费用较小,具有从轻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城东支行汴京路分理处,顺河工商分局账号:1703120209049000658。逾期不交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