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顺工商处字〔2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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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赵世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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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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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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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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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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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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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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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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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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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工商处字〔2016〕9号
当事人:赵世海
2016年3月4日,顺河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电话举报讲,位于开封市滨河路东段,开封市豫泰机械有限公司院内有人无照经营冷库。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冷库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赵世海涉嫌无照经营冷库,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3月1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本案由李贵子,陈鹏飞,张文伟负责调查处理。
2016年3月11日,工商人员对当事人赵世海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无照经营冷库的事实,并获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和贾路冰身份证复印件,事情经过各一份,王小波身份证复印件,事情经过各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 的经过及事实。
3、<<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开封豫泰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的合同内容。
4、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现场情况。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出证人签字签字和盖章认可。
经查明,当事人赵世海2013年12月1号,与开封豫泰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建冷库,自己使用,但是由于经济形势不好,有时还租给别人使用收取费用,但没有账目.2016年2月王小波租用其冷库给赵世海1000元,2016年1月贾璐冰租用赵世海的冷库给其2000元,期间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截止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3000元。
2016年3月22日,本剧依法向定时人送达了2016年第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从事个体经营,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2项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冷库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只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城东支行汴京路分理处,顺河工商分局账号:17031202090949000658.逾期不交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罚;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起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6个月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后诉讼期间币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