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工商处字〔2015〕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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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李广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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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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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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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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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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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家具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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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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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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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年12月1日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处字〔2015〕57号
当事人李广威,性别:男,民族:汉族,营业场所:宋城路高铁站北侧院内仓库。
2015年9月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开发区宋城路西段内有家具厂无照经营,我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刘洋、姚青海、李从一前去调查,经查该家具厂负责人为李广威,现场未发现营业执照,当日报请分局主管领导比准立案,指派办案人员刘洋、姚青海负责调查。
经查,当事人李广威在位于开发区宋城路高铁站北侧院内仓库经营的木材加工厂,于9月1日开始营业未办理营业执照,截至案发没有建账无销售记录,没有产生利润所以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柴军展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
2015年1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工商听字[2015]第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李广威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违法行为。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李广威无营业执照经营商店的行为,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建设银行(开户行: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