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杞工商处字〔2015〕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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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贺文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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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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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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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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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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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副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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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一)、取缔非法经营; (二)、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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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杞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杞工商处字〔2015〕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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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贺文娜无照经营副食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贺文娜,性别:女,民族: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
2、
3、
4、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取缔非法经营;
(二)、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上述款项缴到中国银行杞县支行,户名: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2624064801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逾期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