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通工商处字【2015】第7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工商处字【2015】第75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康振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大豆油

行政处罚内容

1.取缔非法经营;2.没收非法所得500元;3罚款2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通许县工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1月20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工商处字〔2015〕第75

  当事人:康振峰,男,43岁,汉族,住址:河南省通许县大岗李乡油庄村111号。

  201412月25,我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进行市场检查时,我所执法人员在通许县冯庄乡赵庄村西头易发食品有限公司院内东侧一小院内(房屋一排、面积300平方,20吨油罐2个,罐内有大豆油20吨)发现当事人(康镇峰)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大豆油销售食经营活动。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大豆油5吨。我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于20151225报请县局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张航、 周振江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取证。

经查实,河南省通许县大岗李乡油庄村村民康振峰。2014年121日在通许县通许县冯庄乡赵庄村西头易发食品有限公司院内东侧一小院内销售大豆油,而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201412月25 我执法人员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销售(河南省大河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豆油,至立案查处时共共购进大豆油25吨、销售5吨、盈利50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以下证据证明:
      1.
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自己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无照从事经营活动;

      2015年1月12,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工商告〔201575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15115日向本局提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通许县冯庄乡赵庄村西头易发食品有限公司院内东侧一小院内从事销售大豆油5吨、盈利500元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构成无照生产销售麻辣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 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务,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取缔非法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
: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下列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直属支行营业部;

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账户;

号:16-00510040000722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通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起诉。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