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工商禹处字(2015)2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工商禹处字(201525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郑桂霞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工商局禹王台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1016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禹王台分局

 

 

      

 

 

汴 工商 处   字(2015)第25号

                          

当事人:郑桂霞,女,汉族。

2015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电器开关及电源插件,且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其行为涉嫌无照经营。于2015年10月10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7月,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始了经营电器开关及电源插件的经营活动,2015年8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预警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直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从郑州电料批发市场购进多品种、多规格、多型号电器开关及电源插件然后以零售方式销售,当事人经营期间未获得违法所得。

   在案件调查期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违法主体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身份,共1份1页;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二)、违法行为证据,证明基本违法行为,共4份7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电源插件和开关的现场情况 。

    3、询问当事人的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

事实的具体情况。

    4、当事人经营地点照片复印件1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地点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整体情况。

    以上事实均由当事人签名。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和第四条第二款:“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 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封市商业银行(帐号:716001005501120109000583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工商局禹王台分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