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祥工商处字〔2015〕27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5276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牛升民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除了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罚款3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924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5〕276

  当事人:牛升民

  2015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小牛寨村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牛升民生产涂料提供不出营业执照。201591日进行案前调查,2015922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张忠民、李建亚二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2015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兴隆乡小牛寨村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牛升民生产涂料,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祥工商责通字(2015)城0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159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59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自2015年7月以来擅自投资3万元,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下,在祥符区兴隆乡小牛寨村租用300平方米的房屋从事涂料生产销售活动,当事人购进2台干粉混合机,从南阳和山东购进石灰粉和纤维素(胶),一次购进1车12吨,从20147月至今共购进3车次合计36吨纤维素(胶)购进20袋,每袋25公斤,石灰粉12740元、共购进3车次货款8220元,纤维素(胶)购进20袋每袋220元,共计4400元,货款合计12620元,开始从事涂料生产经营活动。20147月开业不久因为酒驾出事后停产了,20157月份才恢复生产,至今生产内墙腻子粉20吨,每吨320元价值6400元,外墙腻子粉12吨每吨500元,价值6000。由于我刚刚开业,大部分是自用,销给朋友一部分,生意不是很好,截止目前除去成本获利 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原因;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限期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现场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的陈述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59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告字(2015)第2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询问,经营时间短,获利少,没有超过5000元。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除了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帐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