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工商禹处字(2015)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工商禹处字(20157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王伟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 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工商局禹王台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522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禹王台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汴工商禹处字( 2015)第7号

王伟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

从事货物中转、仓储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伟,男,汉族

经查:2015年3月,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禹王台区从事货物中转、仓储经营活动,直至被我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经营期间获利1000元。

   在案件调查期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

 (三)、询问当事人的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

 (四)、当事人经营地点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地点情况。

   以上事实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 2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指定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南关支行:账号:170302012920001051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不服,可于文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禹王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文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局禹王台分局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