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祥工商处字〔2015〕26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5260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牛磊磊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侵权LED投光灯120个。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0727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5260

  当事人:牛磊磊

  20156月18日,我局接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反映开封市祥符区青年路个体户牛磊磊销售的LED投光灯冒用其公司“PHILIPS”注册商标。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LED投光灯上和包装盒上均有“PHILIPS”标示,其行为涉嫌商标侵权,2015619日经批准对此进行案前调查;2015624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杨卫平、王金明二位同志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投资20万元,于2015612日开业,在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青年路经营一家豪达灯饰商店,未办理营业执照,该店当事人和妻子符雪萍共同经营。2015613日,有1名客户找当事人订购LED投光灯120个,不需要品牌,交定金100元。2015616日,当事人按要求从郑州灯具批发市场购进LED投光灯120个(12件,10/件),购进价格每件275元,货款3360元(含运费60元)已支付,准备以300/件销售。2015618日,该客户携带标签到当事人店内,要在LED投光灯上粘贴,当事人说你不要再我店内粘贴,该客户说在工地粘贴,怕工人见了影响不好,粘贴后,该客户称没有带钱,下午提货时再算账,从此以后该客户失去联系。201561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后,对当事人门店进行检查,发现LED投光灯12件(10/件),LED投光灯上和包装盒上均有“PHILIPS”标示。至查获之日,当事人未获利。

  20156月18,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场责令当事人7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积极改正无照经营行为,已于2015713日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7、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地点、当事人销售侵权灯具的事实。

  8、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情况。

  9、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过程。

  10、当事人提供的灯上及包装盒上的“PHILIPS”标签各1份、运输单复印件1份,证明灯具的标示和来源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租赁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复印件各1份。

  12、现场照片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检查的事实。

  13、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其他文书。

  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

  20157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处字(2015)第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知道“PHILIPS”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且经营额3600元在5万元以下,并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提供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侵权LED投光灯120个。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帐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