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杞工商处字〔2015〕第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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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胡国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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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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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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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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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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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胡国威无照经营车辆保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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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取缔非法经营;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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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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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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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杞工商处字〔2015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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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胡国威无照经营车辆保险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胡国威,性别:男,民族:汉族,现在杞县城关高阳路口东经营车辆保险业务。
201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杞县城关高阳路口东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车辆保险业务。2015年5月21日,本局正式立案。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10日以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投资10000元,在杞县城关高阳路口东租赁了门面和购置了办公用品。当事人以保险额的百分之十收取佣金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自开业以来办理了一笔交通强制险,保险费为1200元。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办理了一笔交通强制险,因参保的是我的朋友没有收取费用,没有盈利。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
2、
3、
4、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车辆保险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十条,“执行标准”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第(一)项:“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取缔非法经营;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上述款项缴到中国银行杞县支行,户名: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2624064801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逾期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