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开工商处字〔2014〕36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工商处字〔2014367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刘慧霞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二、罚款3700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41215

 

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工商处字〔2014〕367

  当事人:刘慧霞

  2014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刘慧霞用编织袋做笼布(蒸馍垫布)加工馒头。2014年826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万隆工商所执法人员王金明、权海舰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20148月初以来,当事人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投资9700元,购买朱建波的二手设备,锅炉1台作价800元、笼屉30屉作价900元、面粉100袋价值8000元,擅自开业在开封县万隆乡万隆村从事馒头加工。2014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馒头店巡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并且用织袋做笼布(蒸馍垫布)加工馒头。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下达了开工商责通字【2014】万3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监督当事人当场销毁编织袋做的笼布(蒸馍垫布)15个。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已从事馒头加工1个月,盈利800元。其中用织袋做笼布(蒸馍垫布)加工馒头8天,盈利3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用织袋做笼布(蒸馍垫布)加工馒头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用织袋做笼布(蒸馍垫布)加工馒头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经过;

  3、当事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当事人陈述1份,证实当事人充分认识道自己的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用织袋做笼布(蒸馍垫布)加工馒头的现场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责令改正的事实。

  20141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工商告字(2014)第3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无照从事馒头加工行为。

  鉴于当事人被查获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已于2014年925日办理营业执照,积极配合检查,及由于开业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第(三)项“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二、罚款37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封县农业银行(名称: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086101400045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县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