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15(37)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许兴华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单位 |
名 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整; 3.罚款6000元整。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工商局金明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4.23 |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金处字( 2015)第37号 当事人:许兴华,男,汉族,现年49岁,现在河南大学民生学院院内经营餐饮 经 查:当事人通过别人介绍,得知河南大学民生学院院内三楼食堂有人转租餐饮档口。通过联系,于2014年10月28号以三万元租金承租下该档口,开始经营餐饮生意。主要经营炒菜、凉菜、包子等饮食。当事人除了3万元的承租费用外,又投入了一万五千元的装修费用。因赶上学校过节放假,从今年春节后3月份开始正式营业,当事人从2014年10月28日开始经营至2015年4月8日被查处时,因是个人生意,没有建账,经营额有两万余元,从中获取利润有4000元整。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在河大民生学院院内学生食堂经营餐饮的活动事实; 证据三:金明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餐饮的经营额及获利的事实。 以上三项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一般。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营餐饮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所指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第二章第五节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整; 3.罚款6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