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尉工商处字(2015)第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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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马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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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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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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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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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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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润滑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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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研究决定:1、取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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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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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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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工商处字[2015]第 241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马国平,性别:男,37岁,民族:汉 ,文化程度:初中,现住址:尉氏县大马乡李家村,邮编:475500。
现查明:当事人马国平于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润滑油的事实;
证据二:《办理营业执照通知书》1份。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的办照文本,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催办的事实 ;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本人提供,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有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共3页。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时所做的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场所相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无照经营场所。
证据六:当事人的房屋租赁协议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场地证明。
我局认为:当事人马国平无照经营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具有悔改表现,且违法时间较短,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尉氏县工商银行(开户单位: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户帐号:1703024029049057040),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