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通工商处字[2016]第8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工商处字[2016]第8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王书明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营业执照经营农资

行政处罚内容

1、取缔非法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150

3、罚款85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7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工商处字〔2016〕第 84 

当事人:王书明,男,现年65岁,汉族,现住河南省通许县朱砂镇东羊羔桥村。
    2015
1225日,我所执法人员在通许县朱砂镇东羊羔桥村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无照经营农资行为,当场对其下达了《预警整改通知书》,限其于20161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截止到201616日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我所遂于201617日报县局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周振江、张航负责调查取证。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512月份在通许县北开发区农资大市场以每袋120元的的价格购进“农大”牌复合肥200袋,又以每袋125元的价格在通许县朱砂镇东羊羔桥村内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该农资30袋,获得营业额3750元,获得利润150元。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如下:

 1、预警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警示当事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农资的现场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农资的详细情况。

4、证人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农资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016112,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工商告字[2016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取缔非法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150

3、罚款850元。
   
当事人应当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通许县财政局国库股代收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许县解放路支行(帐号:100238901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通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