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祥工商处字〔2016〕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65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尹春财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除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罚款1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工商处字〔2016〕5

  当事人:尹春财

  2016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张锟,赵勤在祥符区西姜寨乡牛头山村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尹春财正在经营翻砂厂生意,厂区内未发现营业执照,经批准对此进行案前调查。2016114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张锟,赵勤二位同志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明:2016年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牛头山村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尹春财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个人投资15万元经营翻砂厂生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祥工商责字(2016)朱第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611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61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厂区再次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翻砂厂的厂区内仍未办理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翻砂厂生意。经调查询问,当事人于20151010日开业开始经营翻砂厂生意,店内营业面积300平方米。经营地址在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牛头山村,开业至今共获利2000元。

  当事人的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翻砂厂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翻砂厂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翻砂厂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

  以上事实和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并予以认可。

  2016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告字(2016)第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除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帐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