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工商处字[2016]第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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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郝小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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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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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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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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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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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营业执照经营面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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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取缔非法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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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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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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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工商处字〔2016〕第 89 号
当事人:郝小西,男,现年31岁,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南王庄镇前辛庄村人。年1月6日,我所执法人员在通许县朱砂镇后王砦村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无照生产面粉行为,当场对其下达了《预警整改通知书》,限其于2016年1月1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截止到2016年1月14日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我所遂于2016年1月15日报县局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周振江、朱俊岭负责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在通许县朱砂镇后王砦村生产面粉,以每斤1.2元的价格收购小麦15000斤,已用5000斤小麦生产出面粉4000斤,面粉又以每斤1.6元的价格在通许县朱砂镇后王砦村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面粉2000斤,获得营业额3200元,获得利润200元。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如下:
2016
1、预警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警示当事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在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生产面粉的现场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生产面粉的详细情况。
4、证人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生产面粉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取缔非法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800元。当事人应当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通许县财政局国库股代收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许县解放路支行(帐号:100238901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通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