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通工商处字【2016】第1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工商处字【2016】年第18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厉永涛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网吧

行政处罚内容

1.取缔非法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3罚款12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通许县工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工商处字〔2016〕第 18


关于历永涛无照经营网吧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历永涛,男,汉族。

201614日,我所执法人员在网吧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历永涛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吧经营, 201614日报县局经局长批准立案,指派马少华、卢金东负责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于20151216日,投资40万元购进70台电脑,在通许县城关老城南街开设网吧。至案发时获得营业额4000元,获得利润800元。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网吧进行检查的现场情况汇报;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网吧的详细情况。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 见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网吧的其他情况。

本局认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当事人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吧经营,扰乱了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应予处罚。

2016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照经营网吧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五十条:“(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了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取缔非法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800 3.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通许县支行(通许县人民路南段路西)通许县工商局帐号:16-0051010400007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通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