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祥工商处字[2015]第18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5187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李发江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528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5]第187

  当事人:李法江

  20154月24,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在西姜寨乡刘俄村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法江在西姜寨乡刘俄村经营农资,仍提供不出营业执照。2015年429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张锟、赵勤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2015年1月以来,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投资6万余元,利用自家的门面房,从事经营农资,据询问得知,当事人于20151月份在开封市农资大市场一经销商处购进金博士玉米种、奥特尔复合肥、晋开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和心连心复合肥四个品种,金博士玉米种购进100袋,每袋净重10千克,进价35元,销售价40元,奥特尔肥料购进100袋,每袋净重50千克,进价105元,销售价150元,晋开生产的硝基复合肥购进100袋,每袋净重50千克,进价88元,销售价120元,心连心复合肥200袋,每袋净重50千克,进价115元。2015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祥工商责通字[2015]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54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正在经营,截止查获时未获利。

  上述违法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原因;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限期改正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现场;

  6、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0155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告字(2015)1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短,积极配合调查询问,有悔改表现,除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县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账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