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工商禹处字(2015)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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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王丽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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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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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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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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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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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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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其终止无照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罚款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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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工商局禹王台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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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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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禹王台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汴工商禹处字(2015)第4号
关于王丽丽未办营业执照从事瓷砖经营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丽丽、女、汉族
当事人于2015年3月初,其租用禹王台区滨河路东段临街房于3月份从郑州建材批发市场购进规格为80cmX
在案件调查期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之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当事人没有对其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1.当事人王丽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1.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拍摄的照片2张;
3.询问当事人笔录1份;
4.经营清单(复印件)两份;
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瓷砖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之规定。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其终止无照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罚款25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指定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南关支行:账号:170302012920001051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不服,可于文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禹王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文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