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祥工商处字〔2015〕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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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刘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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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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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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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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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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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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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除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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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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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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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5〕124号
当事人:刘顺利
2015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在西姜寨乡刘俄村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顺利在西姜寨乡刘俄村经营农资,仍提供不出营业执照。2015年3月9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张锟、赵勤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3年1月以来,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投资6万余元,在自家的门面房,从事经营农资。 2015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祥工商责通字[2015]朱0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据询问得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份在开封市农资大市场一经销商处购进丰云牌花生种、豫马复合肥、晋开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和心连心复合肥四个品种,丰云花生种购进100袋,每袋净重20千克,每袋进价108元,豫马复合肥购进50袋,每袋净重50千克,每袋进价105元,晋开生产的硝基复合肥购进50袋,每袋净重50千克,每袋进价88元,心连心复合肥200袋,每袋净重50千克,每袋进价115元,总价值43450元。当事人截止到监督检查之日未发生销售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原因;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限期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现场。
证据六: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015年3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告字(2015)第1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短,积极配合调查询问,有悔改表现,除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县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账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