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祥工商处字〔2015〕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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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李青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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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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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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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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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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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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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除对当事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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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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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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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祥工商处字〔2015〕149号
当事人:李青学
201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李青学经营农资,未办理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同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万隆工商所执法人员王金明、权海舰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2015年1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投资14000元,从开封市农资大市场购进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心连心”牌尿素5吨,每吨购进价格2800元,共计14000元,在祥符区万隆乡杨楼村自家门面房开始经营化肥。201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祥工商责通字(2015)万2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5年4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生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继续经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查获时共售出尿素0.5吨,因为刚开业,生意不太好,保本销售给熟人未赢利。
上述事实,由以下事实证实:
1、现场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无照经营化肥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无照经营化肥的事实经过;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陈述1份,证实当事人充分认识道自己的违法事实;
5、现场照片3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化肥的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限期改正的事实。
2015年4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告字(2015)第1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被查获后积极配合检查,及由于开业时间短,截止被查获当事人未盈利。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除对当事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县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帐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