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公示 杞工商处字〔2014〕3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杞工商处字〔2014341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张天浩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一)取缔非法经营;

(二)罚款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41126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杞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杞工商处字〔2014341

 当事人:张天浩,男,汉族,现年24岁,现在杞县柿园乡柿园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张天浩于20141020日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杞县柿园乡柿园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截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经营了近一个月,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共投资4000元,至今没有盈利。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和证据,我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应当取得许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在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十五条执行标准第一款第已项:“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缔非法经营;

(二)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到杞县工商银行,户名: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1703022029064013865;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九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杞县局

                      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