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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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李国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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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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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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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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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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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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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取缔非法经营; (二)罚款5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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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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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李国凯无照经营食品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姓名:李国凯,男,汉族,在本村路东经营一副食店。
2014年11月14日,付集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辖区进行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李国凯在杞县付集镇北村路东设立一副食品店,涉嫌无照经营食品的行为,于2014年11月18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2014年10月初,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杞县付集镇北村自己的家临街房里,经营食品。当事人经过一个月的筹备,于2014年10月6日正式开业,购进“今麦郎”绿茶等各类食品,共计用款: 0.46万元。其中“今麦郎”绿茶10件的购进价是每件24元,销售的价格是每件35元;截止查获时当事人“今麦郎”绿茶和其他食品还没有出售,无盈利。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如下:
1. 2014年11月14日,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 2014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3. 2014年11月19日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2014年11月19日 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照片一张。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提供人和当事人分别签名认可。
鉴于上述事实及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一款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 。
2014年11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杞工商告字(2014)第3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应接受行政处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十五条,执行标准(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取缔非法经营;
(二)罚款5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到杞县工商银行,户名: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170302202906401386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