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未接受2010年度
企业年度检验的公告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1年7月8日在《开封日报》发布公告,责令未申报年度检验的各类企业在7月31日前到工商登记机关接受年检,对在责令期限内仍未申报年检材料的企业,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接受年检,逾期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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