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B0420-0901-2008-00035 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及提交的材料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
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4)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5)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
(6)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应与主营行业相一致,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4、提示
(1)名称有效期: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2)名称延期: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延期申请书”,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