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B0420-0901-2008-00034 个体工商户验照法律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1531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