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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