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B0420-0901-2008-00028 外国(地区)企业在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法律依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7项 
审批部门: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管理局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