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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20-0901-2008-0002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派驻常驻代表的,亦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华侨、港澳同胞经营的公司、企业申请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领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九条:“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经批准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也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