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市监示罚字〔2024〕40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单位 | 名 称 | 开封市示范区好客多食品超市 | ||
组织机构代码 | 92410211MA9KNURW2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开封市示范区好客多食品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8包;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10000元整。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1日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罚字〔2024〕40 号
当事人:开封市示范区好客多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1MA9KNURW22
住所(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城西街道康太家园12号楼西数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琳
身份证件号码:41022219******554X
2024年1月16日我局接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10200002024011508112149,举报人称“本人1月13日在该店购买到了过期商品”。执法人员于1月19日依法对该单位检查,发现该商家进门西墙上挂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草原红太阳烧烤酱香辣”1袋(生产日期:2022年3月4日,保质期:18个月)、“海底捞菌汤火锅汤料”4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筷手小厨麻辣香锅调味料”3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在该店夏*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草原红太阳烧烤酱香辣”1袋、“海底捞菌汤火锅汤料”4袋、“筷手小厨麻辣香锅调味料”3袋,进行扣押,并现场下达扣押文书:《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汴市监示强制〔2024〕35号)和《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编号:汴市监示财清〔2024〕35号)。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2023年4月5日从禹王台张小牛调味品商行购进的,索要的有供货方的资质和进货票据。上述商品草原红太阳烧烤酱香辣进价3.5元/袋,每袋售价4元,购进了5袋;海底捞菌汤火锅汤料的进价10元/袋,每袋售价11元,购进了10袋;筷手小厨麻辣香锅调味料进价10元/袋,每袋售价11元,购进了10袋;超过保质期后只售卖了1袋筷手小厨麻辣香锅调味料;上述3个食品,超过保质期销售部分共1袋,合计货值金额92元,超过保质期销售部分食品共取得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开封市示范区好客多食品超市《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其身份;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证明其进货来源;
4.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汴市监示强制〔2024〕35号)、《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汴市监示财清〔2024〕35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照片3张、扣押食品外包装图片打印件7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四项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4年03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市监示听字〔2024〕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开封市示范区好客多食品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8.5.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 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 1 万元以 3.7 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符合《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8包;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4月0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