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市监示罚字〔2023〕9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罚字202398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

名  称

开封市示范区觅妍美容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

92410211MA9M0XP7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开封市示范区觅妍美容中心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58元;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2盒;

3、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

4、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21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示罚字202398

 

当事人:开封市示范区觅妍美容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1MA9M0XP7XX                                    

住所(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翠园路嘉泰花园1号楼南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1020219******1055                                  

2023年10月23日接到开封市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平台,案件编号:202310230211。举报人称“在觅妍商铺购买了口红商品,收到货后发现存在产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欺骗消费者”。2023年10月24日上午,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翠园路嘉泰花园1号楼南1-2号的:开封市示范区觅妍美容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店入门柜架最底层处发现有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在销售,其具体有1.兰蔻口红196(LANCOME196FRENCHTOUCH),共1盒;2.雅诗兰黛口红333(PURE COLOR ENRYMATTE333),共1盒,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供货方资质、海关报关单、检疫单、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进票据等材料,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之后,执法人员对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进行扣押,现场下达扣押文书:《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汴市监示强制〔2023〕60号)和《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编号:汴市监示财清〔2023〕60号)。

经查,上述2种化妆品是当事人在广州美博会上购买的其中商品:1.兰蔻口红196(LANCOME196FRENCHTOUCH),进价:110元,售价:168元,购进2盒;2.雅诗兰黛口红333(PURE COLOR ENRYMATTE333),进价:45元,售价:88元,购进1盒;本案货值金额424元,上述商品只销售了1支“LANCOME196FRENCHTOUCH”,共获利58元。上述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海关报关单、检疫单、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进票据等材料,认定其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未履行并尽到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2. 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陈*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各一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2张、扣押化妆品外包装图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数额。

4.当事人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其家庭背负的商业贷款、经营者住院诊断证明、赡养老人住院诊断证明、孩子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312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20239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 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1.3“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及10.1.5“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且当事人自身患有心脏类疾病且背负大额商业贷,并要赡养住院治疗老人和两名上小学的孩子,其家庭负担较大、经济情况比较吃紧。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照裁量等级:从轻进行处罚。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8元;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2盒

3、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

4、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12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