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示罚字〔2024〕4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罚字〔2024〕4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开封市开发区张**服装店

组织机构代码

92410200MA45JD1P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

违法行为类型

服装抽检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670.8元;

2.罚款1032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罚字〔2024〕42 号

当事人:开封市开发区张**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10200MA45JD1P95                               

住所(住址): 河南省开封市市辖区郑开大道大宏万达广场2层205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1***************                   

联系电话: 1**********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12月13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针织衫(翻领)进行了抽检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23J013781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检验报告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现场检查,店内未见有针织衫(翻领),当事人称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8日从广州悦能制衣有限公司购进了4件针织衫(翻领),除了抽检2件、其余2件已经销售。每件购进价为90.3元,每件销售价为258元,每件营利167.7元,当事人共得销售款1032元,共获利670.8元,货值金额为1032元。当事人因是个人生意,未建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2.经营者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3J013781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针织衫(翻领)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货数量、销售金额、获利及货值金额情况。

以上五项主要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4年3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告字〔2024〕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针织衫(翻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4.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产品轻微不合格;产品未售出或已追回;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通则》第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70.8元;

2.罚款103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4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