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 胡*勇 |
身份证号码 | 41021119******101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市监综执处罚〔2024〕18号 |
违法类别 | 计量器具 |
主要事实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综执罚告〔2024〕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
处罚内容 | 1.没收具备改变计量性能的电子计价秤; 2.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