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市监综执处罚〔2024〕17号

主体名称

*

身份证号码

41022419******394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综执处罚〔2024〕17号

违法类别

计量器具

主要事实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综执罚告〔2024〕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1.没收具备改变计量性能的电子计价秤;

2.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