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市监示罚字〔2024〕1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罚字202418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

名  称

开封市示范区旭恒副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

92410211MA9GH1R7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开封市示范区旭恒副食店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0.2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3袋;

3.罚款1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25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示罚字202418

 

当事人:开封市示范区旭恒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1MA9GH1R722                                     

住所(住址):开封市翠园路7号楼4单元3号西三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41022319******6586                                   

2023年12月5日我局接到范*孜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举报人称“本人于2023年11月22日在翠园路翠园小区8号楼的翠园伊利超市购买的牛板筋辣条生产日期2023年3月2日,保质期150天属于过期产品”。2023年12月7日上午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开封市翠园路7号楼4单元3号西三间的开封市示范区旭恒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顺啦啦牛板筋味”3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2日,保质期:常温150天)。在该店经营者李**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3袋“顺啦啦牛板筋味”进行扣押,现场下达扣押文书:《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汴市监示强制〔2023〕97号)和《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编号:汴市监示财清〔2023〕97号)。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2023年04月15日从鼓楼区福星副食商行购进的,索要的有供货方的资质和进货票据。上述产品“顺啦啦牛板筋味”大包进价10元/包,每一小袋进价0.3元/袋,每袋售卖0.5元,一共购进了1大包“顺啦啦牛板筋味”共30小袋,现金的方式结的货款,超过保质期之后卖了1袋“顺啦啦牛板筋味”,获利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开封市示范区旭恒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李**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其身份;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各一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照片3张、过期食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数额。

4.当事人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其家庭背负的房贷、赡养老人住院诊断证明、孩子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家庭情况。

以上四项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41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示告字20241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开封市示范区旭恒副食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并无主观故意,且系第一次违法,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15平米,经营规模较小,且当事人夫妻只经营有该店,背负着大额贷款,并要赡养四位老人和两名上学的孩子,其家庭负担较大、经济情况比较吃紧。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值金额较小,且当事人所在社区开具了当事人家庭实际情况的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全面考量以下因素:(一)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六)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大小;(八)违法主体的类型、规模。”和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七条第三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2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3袋;

3.罚款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