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示罚字〔2024〕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罚字〔2024〕1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开封市开发区丽阳千盛食品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

92410200MA9FQWFB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雷旺宝

违法行为类型

烟草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8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22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字〔202415

 

当事人开封市开发区丽阳千盛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0MA9FQWFB13                     

住所(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雷旺宝                 


2023年12月9日,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75号的“开封市开发区丽阳千盛食品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当场在当事人店内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卷烟:娇子(宽窄好运)5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3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7条、三沙(细支)3条、黄金叶(浓香细支)12条、黄山(记忆)3条、黄鹤楼(硬平安)2条、黄金叶(天香中支)3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6条、黄金叶(天尊)2条、黄山(硬记忆)6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6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娇子(宽窄平安中支)2条、金圣(青瓷)3条、双喜(硬经典1906)6条、黄金叶(天香细支)13条、黄金叶(炫尚)12条、黄金叶(国色双中支)7条、天子(金)5条、黄金叶(天香)7条、黄金叶(硬帝豪)21条、黄金叶(大M)16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0条、金圣(滕王阁◎紫光)5条、芙蓉王(硬蓝新版)4条、黄金叶(乐途中支)7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共计28个品种,189条卷烟。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于2024年1月9日将本案移送至我局依法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2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烟草专卖局购买卷烟后在自己店内销售,购进数量/销售单价分别为:娇子(宽窄好运)5条,每条300元,5条合计1500元,黄鹤楼(硬1916如意)3条、每条900元,3条合计2700元,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7条、每条300元,7条合计2100元,三沙(细支)3条、每条260元,3条合计780元,黄金叶(浓香细支)12条、每条300元,12条合计3600元,黄山(记忆)3条、每条140元,3条合计420元,黄鹤楼(硬平安)2条、每条1000元,2条合计2000元,黄金叶(天香中支)3条、每条500元,3条合计1500元,黄鹤楼(硬峡谷柔情)6条、每条300元,6条合计1800元,黄金叶(天尊)2条、每条600元,2条合计1200元,黄山(硬记忆)6条、每条100元,6条合计600元,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6条、每条260元,16条合计4160元,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每条280元,2条合计560元,娇子(宽窄平安中支)2条、每条400元,2条合计800元,金圣(青瓷)3条、每条180元,3条合计540元,双喜(硬经典1906)6条、每条170元,6条合计1020元,黄金叶(天香细支)13条、每条550元,13条合计7150元,黄金叶(炫尚)12条、每条200元,12条合计2400元,黄金叶(国色双中支)7条、每条400元,7条合计2800元,天子(金)5条、每条200元,5条合计1000元,黄金叶(天香)7条、每条400元,7条合计2800元,黄金叶(硬帝豪)21条、每条110元,21条合计2310元,黄金叶(大M)16条、每条230元,16条合计3680元,云烟(小熊猫家园)10条、每条180元,10条合计1800元,金圣(滕王阁◎紫光)5条、每条150元,5条合计750元,芙蓉王(硬蓝新版)4条、每条350元,4条合计1400元,黄金叶(乐途中支)7条、每条230元,7条合计1610元,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每条1000元,共计28个品种,189条卷烟经营总额53980元。2023年12月9日被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查处的28个品种,189条卷烟均没有卖出,没有获利。2023年12月13日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查处暂扣当事人上述28个品种,189条卷烟进行鉴别检验,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因是个人生意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及身份;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之前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卷烟的品种、数量、销售价格、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及现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3.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随案移交的案件材料一份共计伍拾叁页、移送财物清单壹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4年1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听字〔2024〕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3版)》10.14.1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的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金明支行,账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报送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