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罚〔2024〕1号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罚20241

 

当事人:河南大学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

办园许可证编号豫教幼4102030005

地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明伦街85号

负责人:张书明

身份证件号码:410204********4046

202311月6日,我局收到电话投诉河南大学幼儿园存在收费问题。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发现河南大学幼儿园2023年度上半年存在未按照在园幼儿的实际考勤收取餐费和延时托管费的情况。幼儿缺勤未在园延时托管和就餐,当事人却依然收取了餐费和延时托管费,当事人涉嫌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市局授权,2023年11月10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办案人员对该幼儿园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期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上半年,河南大学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小时5元收取延时托管费,每天延时托管1个小时,共收取延时托管费125120元;按照每生每天8元收取餐费,共收取餐费369792元。截至案发,对于缺勤未参加延时托管服务的幼儿,当事人收取的延时托管费没有退还,应退未退的延时托管费金额共计36395元;对于缺勤未在幼儿园就餐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天4元退费,每生每天少退4元,应退未退的餐费金额共计26180元。

2023112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汴市监责2023〕YD-61号)责令当事人2023年12月5日前退还违规收取的36395延时托管26180元餐费202311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退费计划。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已全部退还36395延时托管26180元餐费的退费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办学资质

2、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一张,证明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两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上半年延时托管费和餐费应退未退的事实

5、当事人2023年上半年交款明细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标准和收费情况;

6、当事人2023年上半年餐费退费表一份11页,证明当事人应退未退餐费的具体费用

7、当事人2023年上半年延时托管费应退费统计表一份10页,证明当事人应退未退延时托管费的具体费用

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退款的事实;

9、当事人退费计划一份、延时托管费退费材料一份25页和餐费退费材料一份25页,情况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全部退还多收费用的事实;

10、汴发改收费〔2021〕158号文件复印件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的收费依据和收费原则;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2023年12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罚告〔2023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向幼儿提供延时托管服务而收取延时托管费用和收取未在幼儿园就餐的幼儿餐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及时退款消除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具备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应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七条第四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下的部分的规定。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http://www.shunhequ.gov.cn/ 网站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4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