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市监示罚字〔2023〕8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罚字〔2023〕8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

名  称

开封市示范区虎丫炒鸡餐饮店

组织机构代码

92410211MA9L8TW09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开封市示范区虎丫炒鸡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的消毒餐具案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51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22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示罚字202384

当事人:开封市示范区虎丫炒鸡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1MA9L8TW09T                                    

住所(住址):开封市三大街万达广场四楼406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1042119******1510                                    

2023年08月23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开封市示范区虎丫炒鸡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盘子进行抽检,于2023年09月18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为SY20230216172。经抽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9月2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开封市示范区虎丫炒鸡餐饮店送达餐具盘子消毒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主管刘**签收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该店使用的餐具为第二次抽检不合格。2023年07月19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委托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开封市示范区虎丫炒鸡餐饮店使用的餐具餐盘进行抽检,于2023年08月08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为STIBGFC23072792。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璜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8月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开封市示范区虎丫炒鸡餐饮店送达餐盘消毒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店长韩**签收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汴市监示责改〔2023〕16-2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08月22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汴市监示当罚〔2023〕22-2号)给予警告。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履行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的责任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各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经营者王**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韩**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资质及身份;

2.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8月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STIBGFC23072792)一份、执法人员2023年8月16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汴市监示责改〔2023〕16-2号)、2023年8月22日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汴市监示当罚〔2023〕22-2号)给予警告、《询问笔录》,2023年8月16日《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消毒记录、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第一次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3.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于2023年9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SY20230216172)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汴市监示责改〔2023〕20-1号)、当事人提交的消毒记录、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第二次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311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20238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1.6“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拒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5000元以上3.65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第一次抽检不合格后,尽管积极提供了整改报告以及表明了整改的态度,但在第二次抽检后,依然存在餐具不合格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进行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再予以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照裁量等级:一般进行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5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11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