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示罚字〔202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信用代码: 9141020066090577XH                           

处罚决定书文号:汴市监示罚字〔2023〕89号


违法类别: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主要事实:

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无生产日期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其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告字〔2023〕8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处罚内容:

1. 给予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

3. 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酒;

4.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