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市监示罚字〔202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开发区舒心百文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0MA40GUAC59    

处罚决定书文号:汴市监示罚字〔2023〕71号

违法类别:商标侵权

主要事实:

开发区舒心百文商行经销侵权的“南孚聚能环”电池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告字〔2023〕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处罚内容:

1. 没收侵权的“南孚聚能环”电池;

2.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