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示罚字〔202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罚字202376

 

当事人 开封市豪德中原水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信用代码: 91410202MA447H7U2T                             

住所(住址):开封豪德贸易广场东区6栋3号          

2023年5月23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开封市豪德中原水暖有限公司经营的水龙头进行抽检,此次共抽检了2种型号的水龙头。抽检的铜加长洗衣机龙头,生产单位:福建省新蛇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泉州市安溪玉田工业区;检样数量:3个,备样数量:3个,抽样基数:11个;备样封存地点:抽样场所。抽检的120克北京尖咀鱼钩拨,生产单位:京雨科技卫浴;单位地址:福建省安南市仑苍高新技术园;检样数量:3个,备样数量:3个,抽样基数:40个;备样封存地点:抽样场所。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3621日出具2份检验报告,编号分别TXZJ/QJ20230523111和TXZJ/QJ20230523112,检验结论均为:经检验,螺纹项目不符合GB 18145-2014标准,依据《开封市节水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84日,当事人签收了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邮寄的2份检验报告2023年9月22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金明池所执法人员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2023048)。2023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1个120克北京尖咀鱼钩拨当事人称抽检人员封存在店里的备样水龙头,被孩子拆开后售卖了,只剩了一个120克北京尖咀鱼钩拨。执法人员对上述不合格型号的水龙头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拍照取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厂家资质、购进票据等不合格水龙头的相关材料。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的水龙头,没有相关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不合格的铜加长洗衣机龙头共购进了20个,全部售出,购进价为每个13元,销售价为每18元,货值金额360元。获利5元,获利100元。不合格的120克北京尖咀鱼钩拨共购进50个,售出49个,购进价为每个9元,销售价为每13元,货值金额650元。获利4元,获利196元。种型号抽检不合格的水龙头,货值金额共1010元,共获利2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以及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其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及获利情况;  

3.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TXZJ/QJ20230523111)一份,检验报告(TXZJ/QJ20230523112)一份及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水龙头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项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盖章确认。

202310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告字〔2023〕7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龙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4.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产品未售出或已追回;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水龙头1个;

2、没收违法所得296

3、罚款101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金明支行,账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113日